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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志業體儀器預約系統 Core Facility Center Booking System of Tzu Chi Affiliates
花蓮慈濟醫院 Hualien Tzu Chi Hospital
校外指導老師、主管
Instructor and supervisor outside school
校外學生、助教 Outside students, teaching assis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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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機構 School / Institute
慈濟大學 Tzu Chi University
花蓮慈濟醫院 Hualien Tzu Chi Hospital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台北慈濟醫院 Taipei Tzu Chi Hospital
系所/單位 Department
研究部 Department of Medical Research
醫學科學研究所 Institute of Medical Sciences
醫學系 School of Medicine
護理學系 Department of Nursing
公共衛生學系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Department of LMBT
醫學資訊學系 Department of Medical Informatics
物理治療學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Therapy
學士後中醫系 School of PBCM
生物醫學暨工程學系 Department of Biomed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分子生物暨人類遺傳學系 Department of MBHG
醫學系藥理學科 Department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醫學系生理學科 Department of Medical Physiology
醫學系微免學科 Department of Microbiology and Immunology
醫學系生化學科 Department of Biochemistry
醫學系解剖學科 Department of Anatomy
護理學院 College of Nursing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
醫務暨健康管理系
長期照護科
長期照護研究所
研究發展處 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創新研發中心
影像醫學部
牙科
泌尿科
骨科
胸腔內科
胸腔外科
身心醫學科
中醫部
心臟內科
眼科
大腸直腸外科
一般外科
腎臟內科
解剖病理科
小兒科
復健科
營養科
護理部
檢驗科
耳鼻喉科
腸胃科
血液腫瘤科
藥學系 Department of pharmacy
學士後護理系 Department of Post-Baccalaureate Nursing
蒐集個資告知聲明
Coll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notice statement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下稱本校)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 個人資料之類別」,為下列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當事人之相關個 人資料,並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二、蒐集之特定目的: 基於辦理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一三四),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 資(通)訊服務(一三五)、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六) 、教育研究及統 計研究分析(一五七)、學(員)生資料管理(一五八)、學術研究(一五九)及完 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當事人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所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報考兩類試務處理 所需資料: (一) 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C001)、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個人描述(C011)、家庭情形(C021)、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C023)、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 (C052)、工作經驗(C064)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 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兵役資料、緊急聯絡人 、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二)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身心 障礙考生、突發傷病考生等)所需之健康紀錄(C111)及應考人紀錄(C057) 。上開健康紀錄僅供議決應考服務之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 但本校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仍以本校基於上開特定目 的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因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包括但不限於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 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但 因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 對象:教育部及其委託單位、本校、受本校委託處理相關事務之第三人、因履 行契約所必要之第三人、入學考試相關業務之合作單位、司法主管機關、依法 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 輸之接收者、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地區:前項對象利用之國內外地區。 (四) 方式:本校之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考試成績與相關資訊之 發送通知,當事人(或緊急連絡人)之聯絡,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 研究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言詞、書面、 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校依法得預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當事人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前、 依法本校因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 料。 當事人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時,請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書面請求(請求補 充或更正,本校得要求檢附相關釋明文件),本校將視情狀依法於十五日或三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或查詢之答覆,必要時得予延長決定通知或答覆之期間 。請求閱覽者,請於本校通知之指定期間內,至指定之地點閱覽,逾期未至指 定地點閱覽者,需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當事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 無法聯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當事人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 益。 七、本校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得於修訂後公告,不再另行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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